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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负担过重,目前大量企业存在不买社保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购买社保。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员工就会存在无法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姚厅律师(电话及微信:15217318434):公司没有足额购买社保导员工发生工伤后没法足额享受社保待遇怎么办?
【员工委托代理人】
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 姚厅律师
【案情介绍】
2006年05月,委托人与红海黄埔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拓奇公司工作。2015年11月,委托人被拓奇公司派遣至印度尼西亚国华印电项目部任电气副班长。2016年02月15日,委托人在工作过程中摔伤。2016年6月12日,经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5月26日,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出具工伤待遇审核表显示:委托人构成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工伤保险待遇从2017年6月1日开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2805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560.37元/月和护理费2705.6元/月。停工留薪期间,公司一直未足额发放工资,且拒绝支付护理费。经常,公司并未按照委托人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委托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因此,委托人委托承办人代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护理费,以及因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部分。
【姚律师意见】
委托人工伤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为人民币90529.9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7544.16元,但是红海黄埔分公司却是以2408元作为委托人发生工伤时的社保缴费基数。即,用人单位少报委托人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委托人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一,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确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2805元。委托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应为为:7544.16元/月*25个月=188604元。即,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委托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了人民币95799元。用人单位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该部分差额。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确定的伤残津贴为3560.37元/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本人工资的85%,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伤残津贴为:7544.16元/月*85%=6412.54元/月。即,用人单位应当从2017年5月起按照6412.54-3560.37=2852.17元/月向委托人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至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法院判决】
一、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95799元;
二、用人单位从2017年5月开始按照2852.17元/月向委托人支付伤残津贴至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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